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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明确出资期限: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这有助于解决 “认缴出资期限过长”“天价出资”“空壳公司” 等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
引入授权资本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既方便公司设立、提高筹资灵活性,又减少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
类别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类别股,允许公司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其他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规定了简易减资制度,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受让人的责任。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单层制治理: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简化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这有助于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决策效率。
加强股东权益保护:
强化股东知情权:明确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障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
规范股东分红权: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程序,防止公司长期不分红或不合理分红,保护股东的收益权。
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扩大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降低股东提起诉讼的门槛,增强股东维护公司和自身权益的能力。
健全公司社会责任:明确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环境保护、职工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推动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进步。
强化法律责任:增加了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对公司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